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及肉制品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犯罪打击工作,结合群众身边具体实事集中整治专项工作相关要求,严厉打击涉肉类产品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,保障肉类产品、农村食品质量安全,全力守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制品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,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线索征集范围
(一)经营肉及肉制品的肉类批发市场、集中交易市场、商场超市、入网食品经营者等,采购、销售病死畜禽产品、来源不明及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、非法买卖、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。
(二)夜市、烧烤店、火锅店、大排档等餐饮服务单位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,采购来源不明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、走私冻肉,采购、制售假冒牛(羊、鸡)肉及肉制品,非法使用亚硝酸盐,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。
(三)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,违规使用鸡、鸭等其他肉类冒充(或掺入)牛羊肉及其制品,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,使用未切除“三腺”、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“糟头肉”、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(四)未经许可从事畜禽私屠滥宰的违法犯罪行为,违法使用“瘦肉精”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,以及注水、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,以及不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,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(五)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、黑作坊,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、卤味、腌制等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;走私冷冻肉类产品更换包装、非法销售等违法犯罪线索。
(六)肉类产品生产企业、小作坊生产经营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(七)肉类产品及副产品中,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,使用福尔马林进行浸泡等进行非法制作、销售食品的行为。
(八)商超、便利店、旅游特产零售店、餐饮店以及摊贩等制售假冒伪劣旅游风味食品特产违法犯罪行为。
(九)农村制作、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线索及犯罪行为。
(十)其他畜禽养殖、屠宰、无害化处理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。
二、线索举报要求
(一)检举、揭发、提供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(包括姓名、时间、地点、类别等),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要有实物、图片、音视频等必要的证据。
(二)举报人要遵循实际,实事求是,对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。对于恶意举报、诬告、陷害他人、过分夸大或虚构事实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(三)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线索的,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,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。
三、线索举报方式
群众可通过电话、信件和实地举报的方式提供违法犯罪线索。
(一)举报电话:清镇市公安局(0851-82525110、0851-82514960),市场监督管理局(0851-82522354),农业农村局(0851-82517300)。
(二)举报信件邮寄地址:清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(地址:清镇市星坡巷69号),市场监督管理局(清镇市百花新城综合办公楼6楼),农业农村局(清镇市云岭中路152号)。
(三)实地举报:清镇市各辖区派出所。
特此公告
清镇市公安局
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清镇市农业农村局
2025年4月11日